用靈魂拷問換來官方道歉互聯網的力量還是正義更多
好久沒聊時事,今天逛微博,刷到一則新聞實在忍不住想給大家分享一下。
新聞內容通報如下:
近日,四川宜賓市翠屏區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魚塘非法安裝使用電網,被執行行政處罰500元,沒收全部電捕工具。
官方回复: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進行捕撈。
官方補充回复:在自家魚塘也是不行的哦!
新聞一出,引得無數網友熱議。
更是有團隊諮詢法律顧問進行解惑答疑,大致意思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罰金五百元;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罰金。
有關於電網的使用,確實應該申報、匯報,並符合國家安全管理規定。
相信很多人也讀到過農民為了守護自家農田作物不被野豬啃壞私拉電網,最後電豬不成反被處罰的新聞。
對於這樣的情況,最標準的處理辦法是先向當地派出所和林業局報備,然後申請相應的管理辦法。但是這樣一套流程走下來,田裡的作物基本被啃光,運氣不好還可能被野豬所傷,更有誤傷他人的可能。
更無奈的是,野豬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它可比農作物金貴,惹不起,還躲不掉。多氣人。
而本次事件中的廖某,既沒有電保護動物,也不涉及傷害他人,通報中也沒有透露更多信息。所以用這一條法規進行處罰,有些牽強。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這條也是官方通報中引用的條款。本條款的核心用意在於保護漁業資源,禁止破壞漁業生態。
但事發地點屬於廖某的自家魚塘,和條款中規定的漁業資源關聯性不太大。
在自家魚塘捕撈既不需要捕撈證,也不屬於禁漁區,更不涉及禁漁期等相關規定。
當事人廖某似乎以一種巧合又神奇的方式完美繞開了兩條法律法規,而神奇的地方就在此。宜賓警方針對廖某的行為,以《漁業法》進行通報,又以《治安法》進行罰款。
於是網友開始發揮想像。
請問宜賓公安:我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廚師證,天天在家做飯,如果現在去自首可不可以寬大處理?
請問宜賓公安:我朋友來我家玩電腦,可是我沒有網吧經營許可,這種情況需要罰款多少錢?
請問宜賓公安:我磕破頭破,自己買了個創可貼,會不會被判非法行醫或非法使用醫療器械。
……
一時間,宜賓公安的官方號下面被整齊規範的靈魂拷問淹沒。
其實,我能理解宜賓公安渴望普法、傳遞正能量並且警示民眾的出發點,但很顯然抓錯了典型。
最終,宜賓公安在山呼海嘯的壓力之下撤銷處罰並退還罰款,派出所負責人向當事人廖某賠禮道歉。
首先應該肯定宜賓公安迅速的反應能力,也及時承擔了責任。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要知道,在過去,有多少冤假錯案,誤審誤判是在鴨子死了嘴殼仔硬的事實面前讓真相埋葬。
其次要感謝互聯網的力量,感謝互聯網讓律師的觀點有效輸出,讓網友的質疑聲得以有效傳播。
第三,我想建議電魚事件警方是不是可以這樣處理,先對廖某的電魚的行為進行批評,畢竟主觀行為可能導致之後的客觀後果。罰款不用,漁具也不沒收,而是請他看《狂飆》,讓他知道徐雷因電魚而死,並可能因為電魚的行為導致一個人的墮落,引發一系列血案的蝴蝶效應。
最後我想問一句,自己養的魚想電就電,那麼自己養的貓和狗是不是想殺就殺呢?有虐貓虐狗一說,電魚算不算虐魚?
臨時起意,胡亂猜測,不用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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